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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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契税: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军事设施;

2、非营利性的学校、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养老、救助;

3、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

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变更土地、房屋权属;

5、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6、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免征契税的情形有哪些

此外,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灾后重建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契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对下列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

1、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契税是房屋买卖中国家规定必须交的税收,一般按合同中标明的房屋价款的1.5%税率征税,契税是国家收取的。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2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

(五)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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