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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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土地不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政府划拨取得的,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所谓适用性,是指在房屋的建筑标准上不能削减和降低,要达到一定的使用效果。

和其他许多国家一样,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低收入人群解决住房问题所做出的政策性安排,另一种出租为主的国宅政策称为廉租房。

经济适用房土地可以进行商品房开发吗

经济适用房是指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它是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是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实行由地方政府划拨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按保微利的原则确定的,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经济性是指住宅价格相对市场价格而言,是适中的,能够适应中低收入家庭的承受能力;适用性是指在住房设计及其建筑标准上强调住房的使用效果,而不是降低建筑标准。

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

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

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自有形式的住房包括安居房(含准成本房、全成本房、社会微利房、全成本微利房)、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军产房、商品房、自建私房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它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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