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包括哪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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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哪几种的答案是: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一)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附加刑包括哪几种

罚金刑是一种优点与弊端都非常明显的刑罚方法,对罚金刑的适用一定要注意发挥其积极功能、避免消极功能。本人认为,为了克服罚金刑的弊端,解决罚金刑的执行难等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在决定罚金的数量时,应适当考虑犯罪人的现有经济条件以及潜在的经济能力;对于具有经济能力的人,应判处与犯罪相适应的罚金;对于明显没有缴纳罚金能力的罪犯,不宜判处罚金或者判处少额罚金。这一措施旨在克服罚金刑可能导致的不公正性;

2、应实行说明罚金来源制度,避免由亲属缴纳,防止犯罪人以违法所得缴纳罚金。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尽量不判处罚金;即使必须判处罚金,也应免除罚金的执行。这一措施旨在克服罚金刑可能违反刑罚一身专属性的缺陷,同时克服犯罪人因不能缴纳罚金而再次犯罪的现象;

3、对营利性、利欲性犯罪应加强罚金刑的适用,并提高罚金数额。这一措施旨在防止营利性、利欲性犯罪人将罚金作为必要开支而继续犯罪;

4、少采取一次缴纳,多实行分期缴纳,而且指定缴纳的期限应相对长一些,不能过短(不超过3年可能较合适);即使犯罪人具有一次缴纳的能力,也宜令其分期缴纳。这一措施旨在延长罚金刑的效果,克服罚金刑效果差、作用小以及执行难的缺陷;

5、适当扩大延期缴纳的范围,对于收入不定期或限定了收入时间的犯罪人,可实行延期缴纳制度。这一措施也有利于克服罚金刑执行难的缺陷;

6、对一旦构成犯罪便应当判处罚金刑的被告人的财产,应事先采取一定的监控措施(如依法冻结、查封等),防止犯罪人或者其家属转移财产,而导致罚金刑执行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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