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几月份供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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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10月份供暖。具体时间为10月20日, 沈阳市供热系统进行冷态试运行, 10月26日进行热态试运行。为保证开栓后供热系统平稳运行,沈阳市要求供热单位重点排查问题,确保在开栓前将供热问题解决好,特别是通过试运行对供热设备设施完好状况系统检验。同时,要求各单位一定要按照规定的时间、批次启炉运行,达标排放。

沈阳几月份供暖

目前沈城居民供热收费政策没有变化。

依据物价部门的规定:居民供热价格26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其中不报销和没有享受补贴(含理入工资)的群体按23.3元/平方米交费,差额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社区、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采暖费。

非居民供热价格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3.5米,每超高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热负荷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照非居民价格50%执行。

分两种情况:

一是在保持原有房屋设计及建筑结构不变的前提下,未记入《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面积的部位,如阁楼、地下室等,其中有供热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没有供热设施的不计入收费面积。

二是用热户擅自改变房屋设计及建筑结构并且扩大供热面积的行为属于违规用热行为,按照《辽宁省城市供热条例》规定,“用热户不得擅自扩大供热面积”。所以,用热户在扩大供热面积前,应当到供热单位补签供热协议。

用热户扩大的供热面积应按照以下原则交纳采暖费:

扩大面积的部位属于独立封闭空间(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相对独立,中间有固定的墙体和门、窗相隔),内部有供热设施的计入收费面积,没有供热设施的不计入收费面积;

扩大面积的部位属于非独立封闭空间(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相互连通,中间没有固定的墙体或门、窗相隔),由于热的传导性,扩大面积的部位与室内房间的供热设施是共用的。

因此,与客厅、厨房或房间打通的阳台、飘窗等,无论其中有无供热设施,都应计入收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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