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保全怎么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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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1、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加贴封条、就地封存,以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

2、扣押,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置到一定的场所予以扣留,防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处分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中采取查封、扣押财产措施时,应当妥善保管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当事人可以负责保管被扣押物,但是不得使用。

3、冻结,是指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有关金融单位,不准被申请人提取或者转移其存款的一种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的款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动用。财产已经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房屋保全怎么做

1、申请房屋保全,最好要在诉讼之前进行,这属于财产的保全申请,另外就是在法庭申请的时候也可以申请房屋保全。另外最后一点,在裁判已经生效了之后,执行的阶段,启动之前也可以申请房屋保全。

2、它的适用范围是紧急情况,如果不采取保全的措施,会使得某一方的利益受到不可逆转的损害。可以在提起诉讼之前,就可以申请向当地的管辖法院申请采取措施,而且必须要提供担保。如果没有提供担保,就会被法院依法驳回。

3、人民法院受理之后,在两天之内,就要做出裁定,采取措施,应该立即执行。但是如果你已经采取保全措施,一定时间内还没有提起上诉文件,当地法院就会解除保全的措施。

1、房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给当事人造成其他损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该房屋予以保全,裁定其作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种行为(如禁止买卖、抵押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必要时决定采取保全措施。

2、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时,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未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责令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因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判决可能无法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裁定财产保全;当事人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4、简单来说就是把你房子查封,法院在房管局下保全的裁定,这样你的房子就不能买卖,不能过户了。一般情况下都是保全被告的财产,原告为了防止被告转移财产,先把被告的房子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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