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朗普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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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朗普是谁的答案是:第45任美国总统

特朗普是第45任美国总统。

唐纳德·特朗普,出生于美国纽约,是第45任美国总统(2017年1月20日-2021年1月20日)。

特朗普于1968年获得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经济学学士学位,随后任职于父亲弗雷德·特朗普的房地产公司。

1971年接管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投资范围逐步延伸至其他多个行业。特朗普于2015年6月以美国共和党人身份宣布参选美国总统。

2016年11月9日当选美国第45任总统。

2017年1月20日宣誓就职。

2020年12月,特朗普败选,连任失败。

2021年1月19日,特朗普发表告别演说。

美国总统(President of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缩写POTUS)是美利坚合众国的国家元首、政府首脑与三军统帅,有时被称为Mr. President、The Honorable以及Excellency。

根据1787年通过的美国宪法而设立,行使宪法赋予的行政权,首任总统乔治·华盛顿于1789年4月30日就职,之后至1933年的历任总统均为3月4日就职,而其后则于1月20日卸职。每届任期4年,连选连任不得多于2次,也不能担任总统或执行总统职责超过2年后再被选为总统多于1次。

美国总统被称为"总统先生",妻子被称为"第一夫人",家庭被称为"第一家庭"。美国建国两百多年以来,前43任总统均为白人男性,第44任总统贝拉克·奥巴马是首位非裔男性。

美国总统的权力与影响力极大,不仅影响国内,更是影响世界其它国家。美国总统有着很大的实权,以行政权、军权为权力中心,总统也是国家的权力中心。

美国总统官邸位于哥伦比亚特区的白宫。总统专用客机被称为"空军一号",专用直升机被称为"海军陆战队一号",美国总统乘坐的坐骑,历来被称作"美国一号"。官方的进行曲是《向统帅致敬》。

根据美国宪法,总统须年满35岁,在美国居住14年以上,也一定要是自然出生的美国公民或者是在宪法通过时为美国公民。美国公职只有总统、副总统必须出生时为合众国公民。

2021年6月17日,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一项议案,旨在废除2002年生效的授权对伊拉克使用武力决议案,以限制总统对外使用武力。

特朗普是谁

(a) 不经宣战即展开军事行动:一般来说,总统绕过国会直接授权的军事行动在时间上有限。1973年战争权力决议限定的上限是60天+30天撤军期,但美国总统并不是没有违反该决议的先例。不过最重要的是,国会拥有向军队拨款以及立法节制军队的权力,这才是关键所在。如果国会切断了军队的预算,则总统的命令也自然无法落实。

(b) 行政端人事任免权:尽管提名权属于总统,但大部分高级官员的最终任命依然需要参议院的批准。总统也不是想炒谁鱿鱼就能炒谁鱿鱼的,有些时候也会受到国会的节制。比较极端的一个例子,就是林肯之后的安德鲁.约翰逊(Andrew Johnson)总统弹劾案。南北战争后,接任林肯的副总统安德鲁.约翰逊是来自南方的民主党人,而国会则被激进派共和党控制,因此在南方重建的问题上产生了巨大的分歧。激进派共和党试图完全推倒南方旧秩序重来,而安德鲁.约翰逊则想尽力维持旧有的社会体系。尽管共和党控制了立法机关,但南方的实际控制权在联邦军队占领军手中,而三军统帅正是总统。好在当时的美国战争部长也是激进派共和党人,所以国会特地通过一法案,规定总统未经国会允许,不得任意解除阁员的职务。这一法案是为当时的战争部长量身定做的,由于涉嫌违宪而在20年后被国会推翻。由于矛盾丛生,约翰逊总统最终忍无可忍下令解除战争部长埃德温.斯丹顿(Edwin Stanton)的职位,因此国会以总统违法为由发动弹劾案。这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件总统弹劾案,最终以一票之差弹劾失败,这一结果也被认为是维护美国宪政体系的重要案例。

(c) 对他国政府的承认、建交以及缔约:与他国签订的条约亦须经过国会投票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才正式生效。

(d) 行政特权与国家机密特权:基本仅适用于与国家安全相关的案例。总统个人所涉及的民事、刑事案件均不在保护范围内。

(e) 否决:总统的直接否决可以被国会的三分之二多数推翻(override)。例如前面提到的安德鲁.约翰逊弹劾案,在最初国会通过禁止总统任意解除阁员职位的法案时,就遭到了约翰逊的否决,但被国会以三分之二多数推翻。而在老布什的案例中,国会以几票之差未能成功推翻老布什的否决,但由于展现出的力量,迫使老布什签署了内容相近的行政命令。

(f) 签署行政命令:前面提到,这是总统权力中最关键的环节之一,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环节之一。国会不能直接推翻总统签署的行政命令,但是可以通过设立相悖的法案进行节制,或者在拨款方面进行节制。不过,总统依然可以对国会的相关立法行使否决权,而国会一旦无法推翻其否决,则该行政命令仍将生效。

(g) 提名联邦法官:需要强调的是,总统仅拥有提名权,不仅需要得到国会的批准,更无权解除在任联邦法官的职位。联邦法官的任期基本上可以视为终身制,只有众议院可以对其进行弹劾。值得一提的是富兰克林.罗斯福(Franklin D. Roosevelt)在1937年试图向最高法院「塞人」的努力——由于最高法院对其「新政」并不认同,罗斯福试图由国会立法增加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以曲线获得最高法院的多数席位,但最终在立法过程中失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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