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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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情形的房地产登记,当事人可以单独申请:

1、土地使用权或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的初始登记;

2、因继承或遗赠取得房地产的转移登记;

3、因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而取得房地产权利的有关登记;

4、变更登记;

5、因土地使用年期届满的注销登记;

6、因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破损而重新申领、换领房地产证书等其他登记。

哪些房地产登记可由当事人单独申请

1、总登记

总登记也叫静态登记,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和一定时间内进行的房屋权属登记。

2、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应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

3、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

初始登记是指新建房屋申请人,或原有但未进行过登记的房屋申请人原始取得所有权而进行的登记。

4、转移登记

转移登记是指房屋因买卖、赠与、交换、继承、划拨、转让、分割、合并、裁决等原因致使其权属发生转移而进行的登记。

5、变更登记

变更登记是指房地产权利人因法定名称改变、或是房屋状况发生变化而进行的登记,包括改建、添建,用途变化等。

6、他项权利登记

他项权利登记是指设定抵押、典权等他项权利而进行的登记。

7、注销登记

注销登记是指房屋权利因房屋或土地灭失、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他项权利终止、权利主体灭失等而进行的登记。下列几种情况均应申请注销登记:

(1、房屋灭失,所有权的要素之一客体灭失,房屋所有权不复存在;

(2、土地使用权年限届满,房屋所有权人未按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申请续期,或虽申请续期而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3、他项权利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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