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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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提取公积金有哪些条件

在不同城市,不同提取情况下的提取条件要求会有差异,以广州市为例,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具体条件如下:

1、无租赁合同或者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提取

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2、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

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缴存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均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自住的;

(二)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

(三)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中心审批人员在租赁合同期内上门抽查后发现提取人并未在租赁房屋内实际居住的,取消因租赁该套房屋而产生的提取资格)。

3、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建造、翻建、大修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装修不得提取公积金。

4、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非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必须办理按月还贷。除此以外的按揭购房,可以非按月还贷方式提取: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的。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需载明为“购买”。

5、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按月还贷)

2019年1月1日后提交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申请需办理按月还贷。

6、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7、补交土地收益价款提取

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或者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补交限价商品住宅土地收益价款后变更权利属性或房屋性质为商品住房的。

8、销户提取

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账户为封存状态的:

(一)下岗、失业人员,男性满45岁、女性满40岁,至申请当月已连续下岗、失业满12个月的。

(二)非广州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满半年。

(三)离休、退休的。

(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五)出境定居的。

(六)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其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9、非按揭购买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一)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二)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三)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或肇庆非按揭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注: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性质”或者“规划用途”需体现“居住”;自住住房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所有权取得方式”需载明为“购买”。

10、购买征地补偿增大住房面积提取

⑴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⑵缴存人及配偶户籍所在地(户籍地所在地级市);

⑶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广州毗邻城市(佛山、清远、中山、东莞、惠州、韶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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