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税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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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审核。征收机关确认报送资料齐全后,应当场受理退税申请,并审核纳税人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要求。

2、批准。经查实,对情况属实的,经办人形成退税意见,报分管处长、处长及分管局长审批后开具退税凭证。同时,转国库处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退税手续。不符合退税条件的,征收机关应及时做出明确答复和解释。

3、对退还部分税款的,纳税人持已批准的《契税退税(款)申请审并开具完税证后,经办人再开具退税凭证,办理退税手续。

4、归档。经办人将退税凭证(第五联)、《契税退税(款)申请审核表》(第一联)等退税资料装订好,每半年交档案管理人员归档。

契税退税手续

1、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的时间均发生在1999年12月2日以后,且出售及购买房屋的时间的相隔不可以超过12个月;个人出售的住房的时间,以个人的所得税的完税证上代扣税款的时间为准;个人购买的住房的时间,以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或房产的产权转让证明中房产交易所登记确认时间为准。

2、是个人出售及新购住房均坐落在地区范围(含原两区、两市)内;

3、是个人出售住房在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并由市调房总站按住房转让收入全额依1.3%代征了个人所得税。

4、该局强调,如果纳税人购买的是商品房,需提供新购住房的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由市国土房管局、市工商局监制的合同,并得到市房地产交易所盖章确认)或房产证复印件;

5、如购买的是二手房,需提供房产证或有效产权证明和契税完税证复印件;如果是双方交换房屋的,还需提供“市房地产价格审核书”;

6、如出售或购买住房的产权人属夫妻共有的,需提供能证明其夫妻关系的户口簿或结婚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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