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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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斗争需要制定的。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亦称世界主义原则,是指对于某些危及全人类安全的国际犯罪,不论犯罪人是何国籍,在何地犯罪,也不论侵犯了何国利益,世界各国对其具有管辖权,这是为适应同国际犯罪斗争需要制定的。

普遍管辖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认为凡是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犯各国共同利益的犯罪,不管犯罪人的国籍与犯罪地的属性,缔约国或参加国发现罪犯在其领域之内时就应行使刑事管辖权。普遍管辖权在有效执行国际人道法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国家负有防止有罪不罚并将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犯罪人绳之以法的首要责任。

如果这类犯罪是由其国民实施的、在其境内实施的或者在其管辖之下,各国就有义务予以调查和起诉。如果国家不能够或不愿意起诉在其境内或管辖之下被指控的犯罪人,而国际法庭又不能实施管辖时,就应由其他国家行使普遍管辖权,为保证问责和解决有罪不罚这一缺陷而提供的一个辅助性基础。

普遍管辖原则的简介

普遍管辖权或普遍性原则是国际法“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无论被控犯罪之人的国籍、居住国或与起诉国关系如何,即使该罪行是在起诉国领土之外犯下的,该国也可以对该人行使刑事管辖权。由于所犯罪行被认为是危害全人类的,并且罪行极为严重,不容有管辖权投机,因此任何国家都有权对其加以惩罚。某些国际规范具有普遍性,这一观点与普遍管辖权概念以及强行法概念密切相关,整个国际社会都负有义务,某些国际法义务是所有国家都必须承担而且不受条约调整的。

根据中国刑法第9条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也不论其具体侵犯的是哪一个国家或者公民的利益,只要犯罪分子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按照我国的刑法对罪犯予以惩处。在我国刑法中,普遍管辖权有其适用范围和条件的限制,只能是刑法空间效力的辅助性原则。

普遍管辖原则的确立,是我国参与反国际犯罪斗争、行使捍卫整个人类权益之职责和履行国际法义务的必然要求。普遍管辖的对象是特定的,即仅限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且在有关国际条约中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涉及的罪行除外。普遍管辖原则是刑法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的补充和例外,只有在排除属地管辖、属人管辖和保护管辖等原则之适用的情况下才能发生适用普遍管辖原则的问题。换而言之,对实施了国际罪行的人,如果可以适用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或保护管辖等原则之一行使管辖,就不必适用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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