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监督权的产生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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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监督权产生的根源来自于财产权利以及法律的规定,即授权财政部门行使会计监督权,以及国家为加强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授予财政、税务、审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以会计监督权。

会计监督权的产生根源

会计监督权是被依法授予的,为履行会计监督职务所享有的强制他人服从的权力或力量。行使会计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干涉。我国《会计法》第29条明确规定,单位领导人和其他人员对依照本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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