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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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和义务。教师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教师有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的义务。

教师法的主要内容

资格和任用。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培养和培训。

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制定教师培训规划,对教师进行多种形式的思想政治、业务培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地方人民政府对违反本法规定,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教师法》第七条教师享有下列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小学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初级中学教师、初级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者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高级中学教师资格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或者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取得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职业高中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学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促进我国教育发展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需要。有利于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和待遇,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调动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

有利于使教师队伍建设走上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有利于推动全社会进一步形成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立法宗旨: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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