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什么时候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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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 ,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 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房产税什么时候交税

1、征收对象:房产税规定的征税范围是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产。这里所说的城市,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包括市区和郊区,不包括农村;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难设立的建制镇;

2、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3、房产税征收标准从价或从租两种情况:(1)从价计征的,其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去10%-30%后的余值;(2)从租计征的(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0%-30%的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4、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分为以下两种情况,其计算公式为:(1)以房产原值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10%或30%)×税率(1.2%);(2)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的,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税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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